天衡研究
天衡研究 |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若干问题初探
2021-09-24 17:22:00
网络拍卖凭借其竞价充分、公开透明、成本低廉等优势已成为民事执行及破产程序中处置财产的重要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专门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已然成为民事执行中财产处置的首选方式。在破产领域中,对于债务人财产(以下或称“破产财产”)的具体处置方式及拍卖程序,目前仍未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2018年3月4日出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明确提出“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在北京、上海、深圳、重庆等地也陆续出台了有关破产财产处置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大部分均明确了“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即除债务人财产性质不适宜网络拍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法律及其他有关规范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破产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
鉴于民事执行与破产领域在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既存在不小差异,同时在债权实现之功能和性质上亦有共通之处,将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进行比照研究,对于完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有关地区处置破产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比照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规定,从而对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构建提出建议。
#1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性质不同
网络司法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拍卖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其公权力的司法强制行为;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是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实施的破产财产变价行为,显然区别于前述司法强制行为,是在受《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的基础上、遵从债权人会议决议实施的意思自治行为。
一言蔽之,相较于由人民法院主导的网络司法拍卖,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往往以尊重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其主导是否以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及拍卖的具体实施程序。
实践中,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虽大多规定参照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则,但毕竟两者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网络司法拍卖之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程序。而笔者以“破产财产拍卖”为关键词在知网上进行相关检索时,却发现不少文章冠以“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之名,显然是将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拍卖这两类基础性质不同的程序混为一谈。究其原因,目前破产财产拍卖尚缺乏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但因其与司法拍卖在实操中存在诸多相通之处,故使得外界易产生破产财产拍卖与司法拍卖并无区别的认知【1】。前已述及,因两类程序性质不同,部分司法拍卖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破产财产拍卖,因此,构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势在必行。
#2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规则比较
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
1、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了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参考处置价程序,并规定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确定。其中,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后增设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其中,网络询价作为一大创设性规则,占据该司法解释较大篇幅,下文将着以笔墨,本处不再赘述。
2、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囿于资不抵债的境地,而处置债务人财产往往还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相关财产变价方案、核查债权、提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程序,破产财产处置效率的提升问题成为破产案件中亟待解决的一环。
如前述民事执行程序中《确定参考价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以顺应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变迁,更加灵活高效的选择并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同时节约了时间成本、减少了费用负担。执行程序中探索并总结出的该等新方式,也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提供了明晰的思路。实践中,亦有地方法院制定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有关规定时明确指出,管理人可以根据《确定参考价规定》以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参考价。重庆高院更是直接指出应参照上述规定的四种方式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北京高院、安阳中院则是通过规定“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本办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确定参考价规定》”,为实践中管理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了兜底性法律适用依据。以上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规则指引【2】。
在此,结合有关地区出台的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主要如下:
(1)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2)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或其他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如深圳中院、安阳中院均提出,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首次网络拍卖起拍价建议的,应当通过网络询价系统进行询价,以询价系统显示的价值或者多个询价系统比对后的平均值为依据【3】。因此,借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数据的优势,以网络询价方式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既是大势所趋,亦是实践之真知。
(3)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管理人估价。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委托评估费用过高或者财产价值显著较低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笔者以为,或称“管理人市场询价”为宜)【4】。
该方式作为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兜底性选择,显然结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执行职务的角色这一特性,在管理人综合考虑待处置财产的性质、处置参考价确定成本、财产价值等因素的情况下,赋予管理人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算的职权,是极具破产程序特色的变通方式。
例如,深圳中院及安阳中院均提出在无法进行网络询价的情形下,可以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由管理人完成市场询价并提出处置参考价建议【5】:
(1)已经完成实物接管的车辆,参考同期同类车辆的市场价值提出起拍价建议;
(2)已经接管到债务人相关知识产权凭证等重要资料的知识产权,根据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所对应的申请、登记等成本费用提出起拍价建议;
(3)经调查认为价值较低或者资料不全而无法定价的股权、债权或者其他资产,酌情确定并提出起拍价建议。
综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的指引,除吸收了民事执行程序中新增设的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之外,根据破产程序自身特点,创新了管理人估价的特殊方式,加上传统的委托评估方式,搭建了四种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的框架,供管理人在不同情形下灵活选择,既符合破产审判的实际需求,也是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环节效率提升的有力保障。
挂拍程序
1、挂拍主体
根据《网拍规定》,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不同于此,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负责接管、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以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即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管理人担任挂拍主体的角色。
2、网络拍卖平台选择规则
正式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前,人民法院需组织申请执行人从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该名单库系经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专业评审委员会选定、评审、公示而成。若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将由人民法院指定【6】。目前名单库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七家,即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拍网、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工商银行融e购。
而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至今尚未有明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实践中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往往由管理人参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相关规定进行,或交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7】。除常见的淘宝网、京东网等,破产领域中还特别的有中国破产资产网等提供网络拍卖平台服务。
3、拍卖价有关问题
起拍价的确定
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起拍价需参照参考价确定。若被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则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8】。
破产财产拍卖中,各地对于确定起拍价的规则各不相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a. 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
若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经过评估但未启动拍卖、变卖程序,可以沿用执行程序的评估结果作为首次起拍价;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或者暂缓、中止拍卖、变卖的,可以沿用拍卖保留价、变卖价作为起拍价【9】。
b. 经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此种方式下,由管理人提出起拍价或者起拍价确定方式的建议,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实践中存在下列几种实操规定:
第一,管理人应当选择通过定价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管理人估价等方式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从而确定起拍价。若债权人会议无法就起拍价作出决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一般不应低于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10】。
第二,管理人通过当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询价平台询价后,将询价结果作为起拍价建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安阳中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管理人应当通过安阳中院对接的淘宝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该询价系统显示的价值或者多个询价系统比对后的平均值为依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询价结果作为起拍价【11】。
第三,无法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财产,可由管理人根据财产性质(具体情形前文已述,不再赘述)提出起拍价建议或提供起拍价确定方式供债权人会议表决【12】。
此外,深圳中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还特别规定,若财产系不动产,可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获得市价查询信息的,应当以在网络拍卖平台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前十个工作日内的市价查询信息为起拍价依据【13】。
c. 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决定委托评估,或者管理人经调查后认为无法建议起拍价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公开聘请评估机构并以评估值作为起拍价参考【14】。
d. 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管理人自行确定起拍价【15】
拍卖次数和降价幅度
网络司法拍卖对于拍卖次数和降价幅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多经历两次拍卖,且首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除此之外,网络司法拍卖业已形成与变卖、以物抵债相衔接的一套较为完善的规则体系。相关司法解释除了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应当寻求以变卖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财产外,亦确立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被执行人的财产可采取不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情形【16】。
对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的拍卖次数和降价幅度问题,笔者通过检索发现,部分地方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指引与《网拍规定》大有不同。如北京高院与齐齐哈尔中院均指出,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债权人会议可以决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来执行财产变价,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17】。究其原因,大抵是由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所以,破产财产原则上必须变现处置,而拍卖次数和降价幅度将直接影响拍卖成交率。故为提高财产变现的成功率,破产财产拍卖以尊重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为原则,赋予债权人会议对于网络拍卖具体方案充分的表决权,不以《网拍规定》中降价幅度和拍卖次数为限。
从上述规定的对比中不难发现,关于拍卖价有关问题,网络司法拍卖与各地关于破产财产处置有关规定存在迥异之处,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司法强制性,网络司法拍卖中参考价、起拍价、降价幅度、拍卖次数均有明确的《网拍规定》作依据,即使拍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亦可选择以物抵债或放弃该财产。而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与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相比,债权人会议的权限则有所超越,可通过意思自治决定上述破产财产处置事项,此时《网拍规定》并不会对其决议造成必然的限制。
二是,破产程序作为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的程序,债权人数往往较多,各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复杂,需进行衡平考量。在无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对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加以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出台了更为宽松、灵活的指引,并未刻板地采用《网拍规定》的限制条件,赋予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选择权,便于根据待处置财产特性因物制宜地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4、保证金
网络司法拍卖中,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保证金数额。竞买人只有在竞拍前已实名交纳保证金方可参与竞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程序接收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竞买人或者解冻。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8】。
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中,大部分地区的法院规范性文件与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规定相一致,如北京市、齐齐哈尔市、广州市等【19】;部分地区对保证金之数额确定标准较为宽松,如安阳市、深圳市等,管理人根据起拍价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数额即可【20】。
#3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的构建建议
近年来,我国破产法领域蓬勃发展,以笔者所在地区的破产案件统计数据为例, 2016-2019年间,厦门中院破产案件受理数年均增长近100%,尤其是2020年1月至7月的收、结案数分别地已接近或超过前两年总和【21】。在破产案件激增的态势下,仅仅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确定参考价规定》《网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司法拍卖规定来处理破产财产处置相关问题,已然无法得到适用,亦缺失相应法律依据。
笔者在经过上文对网络司法拍卖与各地破产财产处置有关规定的对比、分析后,提出以下几点规则构建建议供参考:
(一)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破产财产处置有关规定
破产财产处置程序是凸显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纠葛的集中环节,为平衡各方利益、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如何营造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市场成为破产财产处置程序中的首要问题之一。虽然诸如北京、深圳、广州、重庆等地已陆续出台破产财产处置办法或网络拍卖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指引性文件,但因该些文件效力位阶较低,难以成为管理人履职的正式法律依据,故制定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破产财产处置有关规定已是大势所趋。
实践中,管理人参照《网拍规定》实施破产财产拍卖行为,仅是在相关规定暂付阙如的现状下所施权宜之计,但却可能使管理人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例如,管理人是否有权没收悔拍人保证金的问题,在管理人面临有关诉讼时显然难以通过直接援引《网拍规定》主张没收悔拍人的保证金,若此时管理人未在拍卖公告中对保证金问题予以明确约定,则可能陷入败诉风险。
(二)确定网络拍卖优先原则
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势如破竹,随之应运而生的网络拍卖相较于传统拍卖,更为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也更能满足网络拍卖市场中挂拍方和竞买方的现实需求。此点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所体现,如序言提及《网拍规定》第二条,已明确人民法院决定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均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在已出台破产财产处置有关规定的地区亦指出了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因此,通过实践的大量考量,在破产财产处置环节确立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优先原则的规则基础已昭然若揭。
(三)健全配套网络询价机制与平台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网络询价方式的时兴也势不可挡,其作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之一,为财产处置、网络拍卖创设了更为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优势条件,也为合理降低破产费用提供了务实性思路。对于此,部分地方法院如青岛中院于2020年9月25日专门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询价的实施办法(试行)》(青中法办[2020]45号),其内容虽与《网拍规定》中有关条文相近似,但也体现了该地区对于将网络询价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主要确定方式的重要尝试。
此时,配套网络询价平台及机制亟需健全与完善,以保障网络询价环境的公平、公开、透明、有序。笔者建议,可效仿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做法,对网络市场现有询价平台进行甄选,建立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相适应的破产财产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并且采取定期考评的方式,动态化调整名单库,通过完善平台询价机制实现优胜劣汰,防止出现服务平台垄断、但参考数据却未经合理筛查而带来的询价结果失真问题。
(四)探索并明确破产财产除拍卖外变卖、抵债等规则
如前述及,民事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以及抵债等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一般情形下,流拍的财产通过变卖、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破产程序中,考虑到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特点,已有部分地方法院探索试行破产财产除拍卖外变卖、抵债等其他处置方式。如笔者所在地区厦门中院于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厦中法发[2020]36号)第九点,明确了财产处置与分配意见供管理人遵照执行:
(1)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对债务人财产采用网络拍卖、变卖、折价、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处置的财产,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放弃对财产的处置,将财产直接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或用于抵偿破产费用;
(3)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对债务人财产以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产权分配等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该些意见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破产审判质效,将选择权交由债权人会议,适度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在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是符合破产审判实际的积极探索。
有鉴于此,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之下,结合破产案件审判特点,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探索建立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破产财产多样化处置规则,无疑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也是完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4结语
破产领域实践中,虽然债权人会议拥有对相关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决议的权利,但因存在许多债权人用“脚”投票的情形,其往往对于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变价方案具体内容并未认真细读,简单一投了之。而当管理人据此实施财产变价行为时,如发生争议,难免将管理人推向风口浪尖。如前所述,构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是大势所趋,包括各地根据实践经验纷纷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指导性文件,都是在破产领域中作出的些许指引。其中,不乏“确定多种可供选择的起拍价确定方式”、“明确破产财产拍卖次数和降价幅度不受限制,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除拍卖外变卖、折价、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等大胆尝试。望破产领域全面规范化的道路上,初见雏形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则能够加快建构,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亦为规范、引领管理人履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参见赵勇:《破产企业资产拍卖与民事执行中拍卖的本质区别》,载《中国拍卖》2009年第11期,第32-33页。
【2】详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3】详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七条第一款;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点。
【4】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七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5】详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七条第二款;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五条。
【6】详见:《网拍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7】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第九条。
【8】详见:《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三十条;《网拍规定》第十条。
【9】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六条。
【10】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七、十八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11】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条。
【12】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五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七条。
【13】详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六条。
【14】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六条。
【15】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第十九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事实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16】详见:《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点。
【17】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18】详见:《网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9】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20】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六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第十八条。
【21】摘自厦门破产法庭编撰的《破产审判白皮书(2016-2020)》,2020年8月18日。